(1)1-4月总体灾情
2008年1-4月,除北京、天津、上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海南、西藏和宁夏外,其余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发生了地质灾害,共发生3307起,其中滑坡2196起、崩塌910起、泥石流13起、地面塌陷160起、地裂缝23起、地面沉降5起。共造成49人死亡、1人失踪、3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7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都大大增加,分别增加了7倍和3倍;但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却有一定的减少,减少了22%(表1)。
2008年1-4月全国共成功避让地质灾害27起,安全转移人员5046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3085.3万元。
表1 2008年1-4月与去年同期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对比表

(2)4月灾情
2008年4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199起,其中滑坡103起、崩塌51起、泥石流9起、地面塌陷29起、地裂缝5起、地面沉降2起(图1)。共造成17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88.32万元。

图1 2008年4月地质灾害类型构成
较去年同期相比,2008年4月地质灾害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和失踪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都有一定程度减少,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减少了10%、死亡和失踪人数减少了37%、直接经济损失减少了78%(表2)。与2001-2007年多年同期相比,2008年4月地质灾害发生数量较多,发生数量仅低于2006、2007年;造成的死亡和失踪人数较少,低于多年平均值;直接经济损失也较少,仅高于2002、2003年(表3)。
表2 2008年4月与去年同期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对比

表3 4月灾情多年对比

4月份,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分布在六省(自治区),分别是:贵州死亡7人、陕西死亡4人、江西死亡2人、湖南死亡2人、广西死亡1人、四川死亡1人(图2)。
4月份,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省份为山东、湖南、湖北和重庆。山东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湖南直接经济损失302.1万元,湖北直接经济损失231万元,重庆直接经济损失221万元。

图2 2008年4月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布图
2.重大地质灾害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对地质灾害灾情分级的规定,2008年4月,没有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发生。
3.地质灾害的分布和成因
2008年4月,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我国中南地区的湖南、湖北、广西以及西南地区的四川、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图3)。全国共有77%的地质灾害是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引发地质灾害的自然因素主要为降雨。全国共有23%的地质灾害是由人为因素引发的。主要人为因素有削坡建房、铁路和公路施工中人为削坡、采矿、水库蓄水、抽取地下水等。
4.地质灾害成功避让情况
2008年4月全国共成功避让各类地质灾害5起,安全转移1464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245.5万元。

图3 2008年4月全国地质灾害分布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