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地调函[2007]14号
各项目申报单位:
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地质调查立项论证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发〔2007〕267号)和《关于报送2008年地质调查项目立项论证材料的通知》(中地调函〔2007〕168号)的要求与统一安排,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计划在2007年10月中旬组织开展西北地区2008年地质调查项目立项论证工作。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做好项目立项论证材料的编制与初审,按时参加立项论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论证材料的编写、初审和报送
1.各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2008年西安地调中心组织论证项目建议表”组织编报立项论证材料。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立项论证材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确保立项论证材料内容齐全,技术方案合理,方法技术详细、可行,预算编制须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2.续作项目应编制评估报告,新开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内容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地质调查立项论证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发[2007]267号)的要求执行。
3.预算编制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编报2007年地质调查增量项目立项论证材料的通知》(中地调函[2007]143号)的要求执行。
4.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10月10日前,将立项论证材料(文字材料5份,附图2套;电子文档1套,文件夹或文件名称用“工作项目名称”命名)报送西安地质调查中心。
5.上述材料编制要求与格式,可从中国地质调查局网站、西安地质调查中心网站公告栏下载。
二、立项论证工作
西北地区2008年地质调查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立项材料的审核、项目论证两个阶段进行。届时将以会议的形式,组织专家集中在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进行审核、论证。
(一)立项论证材料的审核
为贯彻落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新的工作与部署思路,切实做好西北地区2008年地质调查项目立项论证工作,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立项论证材料进行技术、经济内容审核。
1.审核时间安排:2007年10月10—14日。
2.审核内容:项目立项论证材料与内容齐全程度、格式,主要工作思路、目标任务与工作重点;主要技术方案与年度工作安排是否具体、可行;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理,与技术方案的一致性,是否符合地质调查预算新标准与要求等。
3.材料修改:审核期间,对材料不全、技术方案和预算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为保证立项论证工作按时开展,建议相关单位派熟悉立项材料的技术和预算人员报送材料,并能保证及时完成材料修改、完善工作。
(二)立项论证会议
定于2007年10月15—20日在西安召开西北地区地质调查项目立项论证会议,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中国地质调查局将组织相关部室到会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1.项目立项论证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大调查“十一五”规划》和中国地质调查局《2008年地质调查工作部署方案》、地质调查项目技术、预算论证与评估有关要求等。
2.立项论证程序:专家审阅项目立项论证材料——项目介绍、答疑(需要介绍、答疑的具体项目按照“2008年西安地调中心组织论证项目建议表”的要求做好多媒体介绍准备工作)——专家组讨论、评议材料——形成项目论证报告、评议意见。
3.论证专家组成:地调局相关部室领导与管理人员,相关省区厅(局)与从事地质调查工作单位的技术、经济专家等。具体聘请的专家与参会时间另行通知。
4.参会人员:相关单位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项目预算主管等各1名;需要介绍、答疑的项目代表1-2名;聘请的技术、经济论证专家;地调局有关部室与中心大区项目管理人员。
三、其他
1.续作工作项目名称和工作周期,原则上不得改变。未列入“2008年西安地调中心组织论证项目建议表”的项目不纳入立项论证范围。
2.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申报采集系统”,部规划司正组织开发网络版,待系统成熟后,有关填报工作将另行通知。
3.本通知可从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网站公告栏目下载(http://www.xian.cgs.gov.cn)。
4.会议报到地点:西安地矿宾馆(南稍门十子东南角)。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请相关单位将参加立项论证会议的代表名单,于10月14日12:00前报西安地质调查中心。报送资料需要接站(机)的单位,请提前告知。
5.联系人及电话、电子信箱:
总联系人:滕家欣 029-87821922、赵玉洁 029-87821993
基础地质:李荣社 029-87821923、冯治汉 029-87821917
矿产资源:李智明 029-87821959
水 工 环:朱 桦 029-87821919
资料报送:冯治汉 029-87821917 fengzhihan2000@163.com
会 务:于秀芳 029-87821925 传真029-87821925
3. 2008年西安地调中心组织论证项目建议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