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调项目实施管理
1.1项目设计书审查上报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工作地区、工作任务、人员和设备的实际情况,汇总收集项目应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重点是工作地区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要求和特殊的技术标准,并装订成册。同时,项目负责人按照所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识别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进行评价,列出重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清单,针对重要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项目出野外前,应及时通知管理体系办对上述文件进行检查,经管理体系办主任签字认可后,方可按计划开展野外工作。
1.2对于特殊的工作地区或工作流程比较特殊的室内或野外地质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工作细则,经业务处长审核后可以作为项目工作的作业指导书。
1.3各项目负责人每年5月份需向业务处综合管理人员提交年度野外用车计划,经综合管理人员汇总后,交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处负责合理安排野外用车。
1.4项目野外工作前各种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项目执行预算中确定购买的设备购置。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报告业务处长,业务处长审核后报总工办主任,总工办主任征求经济管理副主任的意见,确定可否调节经费购置。总工办主任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所规定的设备购置程序购置相应设备。
1.5有外协工作任务的项目,应及时将项目外协工作任务和经费控制数汇报给业务处长,业务处长审核签字后,项目组上报总工办主任审定。审定后的包协工作交付工程技术处负责完成。
1.6二级执行预算中的实验测试工作任务和计算机作图任务,原则上由实验测试中心和计算机应用中心完成。
1.7项目负责人在出野外前,业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其野外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工作重点,由业务处综合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会议记录。
1.8项目负责人出野外前应通知人事处长和管理体系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和管理体系办组织人员对项目组野外安全保障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1.9野外工作中,项目组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计和年度计划执行,野外工作中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负责人须书面报告业务处长,经业务处长和副总工程师协调同意、总工办主任审核、主管所领导审定后,由总工办呈文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计划。
1.10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指定一个项目副负责人主抓项目原始资料的质量,保证野外原始资料的准确获取。严禁伪造原始资料,如有发现严肃查处。
1.11项目负责人应负责项目组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使地调项目原始资料规范统一。地质调查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国家、部、地调局等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向业务处提供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具体按《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暂行制度》及有关修订要求执行。项目组每月25日前须将月报报业务处,由业务处审核汇总后提交总工办,由总工办相关领域主任工程师审核汇总全所承担项目的季、半年、年报,并向上级负责单位报送。
1.13若有重要发现或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需撰写成果专报上报业务处,经业务处处长、总工办主任审核,主管所领导审定后由总工办以专报形式上报中国地调局主管部门。
1.14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业务处和总工办协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业务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业务技术问题,经总工办同意后,可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赴野外现场解决项目存在的技术问题。重大业务技术问题,由总工办组织人员共同解决。
1.15地调项目组年度野外工作结束前,应向业务处提交野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及结束野外工作申请表,待业务处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结束野外工作。
2科研项目实施管理
2.1项目负责人按国家或地方有关科研项目实施管理的要求,按时向科技发展处主任工程师提交半年报和年报,并在每年1月份向科技发展处主任工程师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2.2项目发表的文章,应及时到科技发展处科技管理主任工程师处登记。
2.3项目应在年初向科技发展处提交年度野外工作计划和用车计划,野外工作时应定期和科技发展处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