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对地质调查项目立项管理程序进行控制,保证我所地质调查项目立项申请书的质量及项目申请的命中率。
2 适用范围
项目范围:地质调查项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国土资源部资源补偿费项目、矿产勘查基金项目、地方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国家和地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科研项目);市场项目。
部门范围:适用于总工办和基础地质处、矿产资源处及水文环境处。
3 职责
3.1 业务副所长负责项目立项申请书的审定;
3.2 总工办主任负责项目立项的组织及项目申请书上报前的审核;
3.2 副总工程师负责本领域项目申请的部署,组织本领域项目申请书的初审及项目申请书修改后的审核;
3.3 业务处负责本部门地质调查项目、市场项目的申请工作,负责项目申请书的预审并向总工办提交项目申请书;
3.4 科技发展处负责国家及地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预审并向总工办提交项目申请书。
3.5 总工办主任工程师负责本领域项目申请书的上报;
4 工作程序
4.1 项目申请时间
地质调查项目的申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时间由总工办按照申请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安排在每年的1-3月份;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安排在每年3-4月份;市场项目申请依据情况而定。
4.2 地质调查项目申请
4.2.1 总工办主任、副总工程师、业务处长讨论确定年度项目申请的目标、方向及项目申请完成的时间,进行项目申请部署。
4.2.2 各业务处处长负责向副总工程师提交本部门年度地质调查项目申请建议,包括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思路等。
4.2.3 总工办主任召集由主管所领导、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处长、科技发展处处长讨论确定各业务处提交的项目申请建议,形成《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项目年度申请项目各称及工作内容建议》。
4.2.4 副总工程师按批准后的《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项目年度申请项目各称及工作内容建议》部署业务处开展项目申请工作。
4.2.5 各业务处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编制项目申请建议书。如果项目申请书的编制需要其它业务处技术人员参加,总工办主任负责协调。
4.2.6 需要进行野外踏勘项目,经业务处长同意,副总工程师审核后开展野外踏勘工作。
4.2.7 项目申请建议书编制完成后,业务处组织人员进行预审,严把项目申请质量关。预审后的项目申请书提交副总工程师。
4.2.8 副总工程师确定本领域项目申请建议书的初审时间,按所相关规定提出初审专家建议名单,与总工办主任协商后确定初审专家名单。
4.2.9 副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本领域项目申请建议书初审会议,形成项目设计初审记录,提出修改意见,并完成初审意见书的编写。
4.2.10 各业务处依据初审修改意见,完成本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的修改,提交副总工程师审核。
4.2.11 副总工程师审核同意后(需在《项目申请书复制批准单》上签字),业务处负责项目申请书的装订。
4.2.12 装订好的项目建议书提交总工办主任确认(需在《项目申请复制批准单》签字)。
4.2.13 总工办主任确认后的项目建议书提交主管所长审定(需在《项目申请复制批准单》签字)。
4.2.14 主任工程师负责向上级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
4.3 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1月15日开始部署申请,省级自然基金项目和其它科学研究项目按照指南要求,一般提前一个月开始申请。
4.3.1 每年1月15日,科技发展处处长部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具体落实到申请人;
4.3.2 申请人务必于每年3月1日向科技发展处矿权资质处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初稿;
4.3.3 科技发展处处长负责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初稿送至大专院校、著名研究所同专业的专家或教授进行审阅,提出存在问题。
4..3.4 科技发展处处长负责在3月15日收回专家审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根据存在问题责成申请人修改,申请人务必于3月25日前将修改后的申请书提交科技发展处。
4.3.5 科技发展处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提请总工办主任审核、主管副所长审定后上报。
4.3.6 在接收到省级或其它行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指南后,科技发展处根据指南可召集副总工程师、业务处长在内研讨会,确定申请内容,根据会议精神部署具体人员编写申请书。
4.3.7 申请人务必按科技发展处规定的时间提交项目申请书初稿至申少宁处。
4.3.8 科技发展处处长负责将申请书初稿送至同专业的专家或教授进行审阅,提出存在问题。
4.3.9 科技发展处处长负责收回专家审阅的项目申请书,根据存在问题责成申请人修改,申请人务必于规定时间前将修改后的申请书提交科技发展处。
4.3.10 科技发展处长将项目申请书提请总工办主任审核、主管副所长审定后上报。
4.4 市场项目申请
市场项目的申请为不定期申请。
4.4.1 项目经费大于50万元的重大市场项目,项目申请人提出建立,经业务处同意后,由业务处提出正式提出项目申请建议,提交主管副总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发展处备案。业务处拟订协议书或合同书草稿,提交科技发展处审阅后,由总工办主任召集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处长等对合同进行评审后,由科技发展处或委托业务处按照所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合同签批手续。
4.4.2 项目经费小于50万元的市场项目,项目申请人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业务处审核同意后,由业务处拟订协议书或合同书并组织人员进行合同评审,评审合格的合同书由业务处按照所合同管理规定进行合同签批。签批后的合同交科技发展处备案。
4.4.3 经费小于10万元的市场项目,项目申请人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业务处审核同意后,由业务处拟订合同或协议书,经业务处长审定后,按所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签批手续。
4.4.4 合同签署完毕后,业务处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编制项目工作方案,进入项目设计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