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确保国家机密和资料的安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质调查资料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大类。非公开类地质资料分保密和保护两种情况。
第二条 资料借阅利用手续
查阅利用公开类地质调查资料,阅者(单位或个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借阅利用手续。
保护期内的地质调查资料,本馆只公开资料目录。需要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调查资料,由阅者与资料提交人自行协商后,出具资料提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保护期满的地质调查资料,公开提供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应持有:1. 借阅利用单位证明其用途和范围的正式介绍信,并有开信机关领导的签名;2.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书;3. 阅者的有效证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调查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利用。
第三条 使用非公开地质调查资料者,应与本馆签订《非公开地质调查资料使用许可协议书》。
第四条 为保护地质调查资料提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在本馆摘抄、复制地质调查资料转借、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资料馆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